本站消息,根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公布了一则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被上诉人的开庭公告,详细内容如下:
案号:(2024)粤0310民诉前调5955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诉人:莫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钱某某开庭日期:2024年10月28日根据统计,近一年内以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历史开庭公告有159则,其中案由为“名誉权纠纷”的公告以58则居首,其次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有23则,“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有15则。历史开庭公告(前20条)如下:
数据来源:天眼查APP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的规定,彭志云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亦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彭志云先生辞去上述职务不会对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志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且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首先,作为上市公司,*ST通脉未能及时、真实、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广大股东的知情权和利益。根据公告,*ST通脉在收到上交所关于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后,多次延期回复,且回复内容不完整,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如应收账款、存货计量等。这种行为不仅对监管机构的权威构成挑战,也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潜在的损害。上市公司应当认识到,信息披露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对投资者负责的表现。只有通过透明、及时的信息披露,才能建立起投资者的信任,维护公司的市场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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